3. 公正和公義
2:3.1 (36.6)
上帝是公義的,因此他是公正的。
「上主在他一切所行之中都是公義的。」(註:詩篇145:17)
「上主說:我所行的一切並非無緣無故的。」(註:以西結書14:23)
「上主的典章全然真實和公義。」(註:詩篇19:9)
「上主我們的上帝,沒有不義,不偏待人,不受賄賂。」(註:歷代志下 19:7)
2:3.2 (36.7)
幼稚的呼籲這樣一位上帝修改他不變的旨意,
好讓我們可以避免「他明智的自然法則和公義的靈性命令」運作的正義後果,
這是多麼徒勞無益啊!
「不要自欺,上帝是輕慢不得的。
人種的是什麼,收的也是什麼。」(註:加拉太書 6:7)
誠然,即使在收割惡果的正義中,這神性正義也總是被慈悲所調和。
無限的智慧是永恆的仲裁者,
他決定了在任何特定情況下應給予的正義和慈悲的比例。
對不法行為和蓄意反抗上帝政府的最大懲罰(實際上,不可避免的結果)
是失去作為該政府子民的資格。
一心一意犯罪的最終結果是毀滅。
歸根究柢,這類被認定犯罪的人,由於擁抱罪惡而變得完全不真實,
但是,這類眾生的確實消失總是被延遲,
直到那個宇宙中的當代司法頒布程序被完全遵行為止。
2:3.3
(37.1)
存在的終止,通常是被頒布於一個或多個領域的時代或劃時代的裁決中。
例如在地球上,它出現於行星時代結束的時候。
存在的終止可以在這種時候透過所有管轄法庭的協調行動來頒布,
從行星委員會向上,經由創造者聖子法庭,再到遠古日的審判庭。
「超級宇宙的高等法院」對於來自不法行為者住所範圍內的起訴書,
進行完整的確認之後,頒布「消融的命令」;
然後,當「消融的判決」在上級得到確認時,
則由居住且運作於「超級宇宙總部」的法官直接執行。
2:3.4
(37.2)
當這判決最終得到確認時,
被認定為犯罪的生命立即變得好像沒有存在過一樣。
從這樣的命運中復活是不可能的,這毀滅是永恆的。
個體生命能量的因素是透過「時間的轉變」和「空間的變換」
被釋放回到宇宙的潛能。
至於犯罪者的人格,
由於該受造生命未能做出那些可以確保永生的選擇和最終的決定,
他被剝奪了繼續生存的載具。
當相關思維繼續緊抱罪惡,最終對罪惡的認同達到極致時,
隨著生命的終止,隨著宇宙的消融,
這樣一個孤立的人格將被吸收到造化的超靈中,
成為至高生命進化經驗的一部分。
他再也不會以人格的形式出現,他的身分變得好像從未存在過。
其體驗的靈性價值在調整者世界中得以繼續保存。
2:3.5
(37.3)
現實世界層次之間的任何宇宙競賽中,較高層次的人格最終將戰勝較低層次的人格。
宇宙爭端的這個必然結果是固有的,
因為品質的神性等同於任何意志眾生的真實或實現程度。
全然邪惡、完全錯誤、蓄意犯罪、以及毫不妥協的罪行,基本上都是自取滅亡。
這種不真實的宇宙觀及其態度能夠在宇宙中存在僅僅是因為,
在宇宙正義審判法庭的正義裁決及公正機制行動之前的短暫寬容。
2:3.6
(37.4)
地方宇宙創造者聖子的統治是一種造化和靈性化。
並且致力於反叛者和錯誤思想者的治癒和康復,
但是當所有這些充滿愛心的努力最終和永遠被拒絕時,
最終的消融法令是由遠古日司法權的力量所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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