獲取越多財富越好的強烈渴望,目前已經感染了整個文明世界。
它是每一個政府的印記,幾乎每位公民也都如此。
三個基本因素共同促成了貪婪動機的發展:
1)第一個因素是以製成商品形式提供的財富。
2)第二個因素是,至少在西方國家,「利己」原則被譽為一項自然權利,
甚至被載入某些憲法和國家憲章中。
3)第三個因素就是人類偉大圖騰的存在:金錢。
可用財富的爆炸性增長已經被解釋為人類科技的成果。
至於「利己」的原則,只需看看美國憲法即可,
該憲法明定,生命權、自由權、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不可剝奪的權利。
當然,後者指的是尋求個人的幸福,
而今日大多數人認為這種個人滿足是可以合法追求的,
即使它會奪走另一個人的「幸福」。
人們普遍認為,將自我利益置於他人利益之上是正確且「自然」的,
許多人會驚訝的發現,這種態度不僅是錯誤的,
而且最終會破壞提供這種自由的社會。
第三點與金錢有關,
金錢本身不僅代表財富的一種形式,也有助於追溯和紀錄物品的價值。
而貪婪依然是較輕的罪惡之一。
唉!對於金錢,誰能有什麼異議?
金錢已經如此融入社會架構,
以至於即使暗示可能存在其他方式來規範商業和商品交易,
也是一種令人難以容忍且難以想像的褻瀆。[6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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